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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關于..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中江刻章單位刻制。”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見,我國對企事業單位的印章實行審核批準制度,您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新公司印章并做好備案登記手續,舊的印章也應當按規定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