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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和偽造公章的區別
公章,是一個單位、企業、事業、團體、學校的法定代表標志。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員私自刻制公章,進行詐騙、破壞國家治安管理活動,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國家將刻字業(包括刻字工廠、刻字社(店)、刻字攤等)納入特種行業,歸公安機關實行治安管理。對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刻字單位和職工個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私刻公章罪的主體是刻字業的從業者,而偽造、變造、私刻公章罪的主體還包括其他有偽造、私刻或者仿造其他單位公章的單位的單位或者個人。
私刻是占有,偽造是利用。
私刻公章是準備用下去,偽造公章是就用這一次。
私刻公章罪立案標準。私刻公章罪并不是一個準確的罪名,刑法當中對這一行為有明確規定的兩個罪名: 就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目前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關于該罪名立案標準的明確規定,有人認為只要實施了偽造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事實上并非如此,依據我國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且可以判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判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印章的”所以,偽造印章首先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那么既然是屬于違法行為,就必須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才能構成犯罪。一般司法實務中認為私刻印章三枚以上有可能構成犯罪。
私刻公章是指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私自篆刻其他企業公章的行為。
私刻公章和偽造公章在性質、目的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
性質:私刻公章是指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報備同意,擅自刻制其他企業或單位的公章。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家對刻字業實行管理的活動和規定,屬于違規行為。而偽造公章則是為了私人目的,盜刻他人或機構的印章,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目的:私刻公章的目的可能多種多樣,但通常是為了方便自己或他人在某些事務中使用,如簽訂合同、辦理證件等。而偽造公章的目的則主要是為了進行詐騙、破壞國家治安管理活動或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
法律責任:對于私刻公章的行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而偽造公章的行為則屬于違法行為,將承擔更嚴重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處罰。
總之,私刻公章和偽造公章都是不合法的行為,但它們的性質、目的和法律責任存在明顯的區別。我們應該遵守法律法規,不要私自刻制或偽造公章,以免給自己或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