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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漢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廣的使用范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xiàn)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外(如發(fā)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fā)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印章的起源
印章作為一種具有民族歷史文化特色的藝術門類,猶如一朵奇葩,在博大精深的中華藝苑里綿延不斷的散發(fā)出獨特的芬芳,吸引著人們進入這方寸..。
·印章的起源及演變
印章,是我國特有的歷史文化產(chǎn)物,古代主要用作身份憑證和行駛職權的工具。它的起源,是由于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早在商周時代,印章就已經(jīng)產(chǎn)生。如今的印章,已成為一種獨特的、融實用性和藝術性為一體的藝術瑰寶。
印章在各個歷史時期,有過眾多的別稱,有些是因為用途上的差異,有些只是名稱上的不同。“印”在甲骨文中,表示以手按壓人,使之跽跪。“印”字在..已變?yōu)橐宰?zhí)節(jié)之形,說明“印”字是由“抑”演變而來。如今我們仍把“印”作為動詞使用,如“印刷”、“印制”等,可見“印”作為憑信的名詞是從使用中轉換而來的。
在周代,印統(tǒng)稱為璽或璽節(jié)。秦代用印制度規(guī)定,唯天子才可稱璽。至此,璽印又成為地位高低、權利大小的象征。漢承秦制,皇帝稱璽,一般臣下稱印、印章或章。隋唐以后的官印,尺寸逐漸變大,多為九鼎文。武則天執(zhí)政后,因惡“璽”音同死,下令改璽為寶,唐玄宗以后,“寶”作為皇帝之璽的專用名稱,一直沿襲到清代。
此外,印章還有一些別稱,如宋代的“記”、“朱記”、“合同”,元代盛行的“押”,明代的“關防”、“符”、“契”、“信”等等,清代以后逐漸淘汰,唯有“印”、“章”延續(xù)至今,仍然保持著強盛的生命力。
印章作為信物的特性,古今基本未變,但唐宋以后不斷出現(xiàn)的閑章,可以說明印章有逐步向藝術欣賞轉化的趨勢。
在..文人中,首先對篆刻藝術大加倡導的,是宋末元初的趙孟兆頁(1254—1322),同時他也是.先采用青田燈光凍石刻印的名家。明清時代印人群起,追逼秦漢。在幾代印人的共同努力下,印章的審美價值越來越突出,從清代起,印章已經(jīng)上升成為與書畫并列的獨立藝術品。
·印章的發(fā)展
在源遠流長的印章發(fā)展史上,曾經(jīng)先后出現(xiàn)過兩次高潮期,一次在秦漢時期,另一次是在明清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