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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關于第三批取消..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2017年5月1日起,取消公章刻制審批,實行公章刻制備案管理,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用章單位申請刻制各類公章,需攜帶相關材料到縣級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印章刻制企業直接進行刻制。印章刻制企業在刻制公章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報轄區分、縣局治安大隊備案。
二、工作流程
(一)用章單位刻制公章時須向刻制企業提交以下材料:
1、..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級組織、機構刻制公章新公章的:
(1)用章單位證件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主管部門介紹信。
2、企業刻制新公章的:
(1)用章單位證件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因公章損壞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1、2項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持損壞的公章前往刻制企業刻制。
4、因公章遺失、被盜需要重新刻制的,除按前1、2項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在陜西日報、西安日報、西安晚報、三秦都市報、華商報等主流報刊刊登公章作廢聲明,登報三天無疑義的,提供報紙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辦理的的需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授權書。
(二)印章刻制企業在受理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時,要查驗用章單位的有關證明,當場拍照留存申請經辦人像及身份證等相關資料,錄入上傳至西安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并由用章單位申請經辦人在印章備案三聯單上簽字確認后刻制公章,刻制后應在三聯單上預留公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