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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很多集團公司都會將重要的印章保管在總部。
1. 公司法上,總公司和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分公司并沒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子公司與母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
這樣解析分公司的公章沒有法律效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1、為免分公司在未請示,知會總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做出決定,比如合同簽定等等,所以要求分公司公章上交,以便于總公司控制與管理。
2、分公司的人員和制度可能并不十分健全,沒有合適的保管公章的人員,為了避免因公章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決定由總公司統一管理,這種情形是應該是比較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