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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設立時,一般都需要全套章。全套章有5枚:公章、合同章、發票章、財務章、法人章。
(1)公章,主要用于公司對外事務的處理。
(2)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公司內外財務票據和銀行對公帳戶的出具。
(3)合同專用章,一般在公司簽訂合同時加蓋。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一些特定的用途以及公司出具票據時。
(5)發票專用章,用在公司開發票的時候。
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圍有所不同,導致一些朋友誤以為公司印章有效力大小的區別,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實際上,公司的這5個印章沒有什么法律效力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實,都是有效的。
印章丟失后,法人代表應盡快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報案時應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報案成功后領取報案證明。
然后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日報上做公章作廢聲明,告知公眾該公司印章已經作廢。
登報聲明完成后,帶著以下資料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
1、《營業執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3、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
4、法人委托授權書
5、工商局打印的簽有股東名字的公司章程
6、登報聲明的報紙。
新刻印章登記辦理好后,就可以新刻印章了。為了與已丟失的印章有所區別,新刻的印章必須得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所不同。
印章丟失或被盜、搶后,蓋章的文件是沒有效力的,公司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但如果是公司股東之間,或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搶奪印章,這種內部糾紛,公安機關一般不會給辦理印章的丟失備案。
雖然這些印章用途不同,但都代表著公司的意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各位老板一定要好好收好自己的章,萬一不小心遺失了,抓緊去派出所報案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