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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專用章上的(1)、(2)是什么意思?
有些企業業務比較多,會使用不止一枚發票專用章,根據《..稅務總局關于發票專用章式樣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號)規定,使用多枚發票專用章的納稅人,應在每枚發票專用章正下方刊順序編碼,如“(1)、(2)……”字樣。
收到一份發票,抵扣聯蓋的是發票專用章(1),而發票聯蓋的是發票章(2),這樣的發票合規嗎?
答:兩聯上的發票章,只要公司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確實都屬于同個開票方,那么收到的這份發票是符合規定的,不需要退回給對方重新開具。
增值稅電子發票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嗎?
答:根據《..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也就是說,電子發票上相應位置已有開票系統生成的電子簽章(即發票專用章),不需要另外再加蓋發票專用章,開票方和受票方都可以自行打印。
如果未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會有什么影響?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發票專用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簡化字,字體為仿宋體:
"發票專用章”字樣字高4.6mm、字寬3mm;納稅人名稱字高4.2mm、字寬根據名稱字數確定;納稅人識別號數字為Arial體,數字字高為3.7mm, 字寬1 .3mm。
根據上述規定,總局明確規定了發票專用章的樣式和規格,一般發票上加蓋的發票章都必須是該規格的。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比如我們常見的出租車專用發票等套印發票專用章的發票,由于發票規格小,不適合加蓋7號公告規定規格的發票專用章,可以套印樣式相同但是規格縮小的發票專用章,具體的規格可以參考各地的規定。
發票專用章不能隨便刻。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發票單位和個人按稅務機關規定刻制的印章,印章印模里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稅務登記號,在領購或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