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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
(一)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以下罰款:
1、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交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違反..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2、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3、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條款
(一)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 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法本條..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
(一)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璽合印章承接德陽市、旌陽區、經開區、羅江區、綿竹市、什邡市、廣漢市、中江縣、區域內的黨、政、軍、機關、社團、外資企業、事業單位、公司,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票專業章、業務專用章、報關專用章等印章刻制與公安局備案。
四、《公安部關于貫徹執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標準〉的通知》(公通字[2000]36號)規定
(一)對公章企業承接手續不全、無公安機關出具準刻證明的刻章業務,情節嚴重的,要承其制作公章的資格,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申請經營公章的企業,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審查批準。